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的基本规定!
点击量:发布时间:2019-06-12 14:31作者:北京京盾消防器材
一、一般规定: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用于人员居住和经常有人滞留的场所、存放重要物资或燃烧后产生严重污染需要及时报警的场所。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应选择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有关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
4、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的接口和通信协议的兼容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要求》GB 22134的有关规定。
5、任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均不应超过3200点,其中每一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2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任一台消防联动控制器地址总数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所控制的各类模块总数不应超过1600点,每一联动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1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
6、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32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7、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中,除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
8、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频启动方式。
9、地铁列车上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通过无线网络等方式将列车上发生火灾的部位信息传输给消防控制室。


二、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1、报警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可将一个防火分区或一个楼层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也可将发生火灾时需要同时联动消防设备的相邻几个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
(2)电缆隧道的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封闭长度区间组成,一个报警区域不应超过相连的3个封闭长度区间;道路隧道的报警区域应根据排烟系统或灭火系统的联动需要确定,且不宜超过150m。
(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报警区域应由一个储罐区组成,每个50000立方米及以上的外浮顶储罐应单独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
(4)列车的报警区域应按车厢划分,每节车厢应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
2、探测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500平方米;从主要人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房间,也可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2)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和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的长度,不宜超过100m;空气管差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宜为20m~100m。
3、下列场所应单独划分探测区域:
(1)敞开或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
(2)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走道、坡道。
(3)电气管道井、通信管道井、电缆隧道。
(4)建筑物闷顶、夹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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