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的报废与回收处置
点击量:发布时间:2020-02-24 13:07作者:北京京盾消防器材
根据《灭火器维修GA95-2015》:
7.1灭火器自出厂日期算起,达到以下年限的,应报废:
a)水基型灭火器——6年;
b)干粉灭火器——10年;
c)洁净气体灭火器——10年;
d)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年。
7.2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报废:
a)永久性标志模糊,无法识别;
b)气瓶(筒体)被火烧过;
c)气瓶(筒体)有严重变形;
d)气瓶(筒体)外部涂层脱落面积大于气瓶(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
e)气瓶(筒体)外表面、联接部位、底座有腐蚀的凹坑;
f)气瓶(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g)气瓶(筒体)内部有锈屑或内表面有腐蚀的凹坑;
h)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
i)气瓶(筒体)的联接螺纹有损伤;
j)气瓶(筒体)水压试验不符合6.5.2的要求;
k)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
l)由不合法的维修机构维修过的;
m)法律或法规明令禁止使用的。
7.3灭火器或贮气瓶的报废应经用户同意,并按6.8.3的要求做好记录。
7.4报废处理时应对灭火器中的灭火剂按6.4的要求进行回收处理。其余固体废物应按相关的环保要求进行回收利用处置。
7.5对报废的灭火器气瓶(筒体)或贮气瓶应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处理应在确认报废的灭火器气瓶(筒体)或贮气瓶内部无压力的情况下进行、应采用压扁或者解体等不可修复的方式,不应采用钻孔或破坏瓶口螺纹的方式。
7.6维修机构应向社会提供灭火器报废回收服务,并对回收的灭火器按7.4和7.5的要求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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